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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内容以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除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外的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或者政府部门已批准立项、可研、初设、开工报告等但尚未实施的项目。
  重点清理: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二)清理内容
  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审核,具体依照国办发[2004]38号文件中九方面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第二、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清理工作分工
  市计委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以及物流园区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经委负责市级工业技改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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