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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11日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当前我市的经济形势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但是近几年来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特征十分明显,由此带来的水、电、土地等要素制约情况也在逐渐加剧,全市粗放型经济增长格局未得到有效改观。必须清醒认识到,长此以往,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难以持续的。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于清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这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是:一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清理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二是要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清理。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四是清理工作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市管工业技改项目、城建项目、交通项目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房地产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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