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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4号)精神,全面完成今年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任务,进一步健全市场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经济增长是带动就业增长的根本途径,各地要积极制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计划,突出创造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这一战略目标,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引进外资,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动员他们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围绕城市功能和生产生活的需要,继续大力发展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充分挖掘和发挥其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潜能。2004年力争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帮助6万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2万人。
  全面落实并继续完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从大龄失业人员的特点出发,加大适应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全年全市开发社区就业岗位2.25万个,重点完成海曙、江东、江北开发3000个以上社区公益性岗位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精神,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运作和管理,切实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难以就业的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好用工补助、社保补贴和再就业援助补贴的落实工作,以及符合条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再就业税费减免资格的认定工作。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鼓励和引导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健康发展。实行市、区、街道(镇、乡)、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联动,继续开展帮困专场、专窗、专线的帮困“三专”服务,多渠道收集帮困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个性化职业指导,有效促进其再就业。
  二、以城乡统筹为目标,加快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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