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给予80%的补助;
  (三)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70%的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劳动模范失业期间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市及市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五、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一)市属企业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意见》(甬政办发[2001]92号)精神,统一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除已提取的劳模荣誉津贴以外,因特殊原因未提取部分和新增部分由财政拨付。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仍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在“离退休费”中列支。
  (三)农业、个体和无工作单位劳模的荣誉津贴,由各级劳模管理机构发放,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市本级医疗统筹单位和鄞州区的劳模医疗补助由市总工会负责办理。劳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给,专款专用。
  六、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的资格审批和日常办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主要用于补助市属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
  八、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九、各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本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中的荣誉津贴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医疗补助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