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五区转业
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76号)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以下简称市五区)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鼓励和支持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五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60000元,每增1年军龄加发2000元。
二、因部队精简不满10年提前退役的转业士官,其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以10年60000元为基数,每减少1年军龄减发2000元。
三、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1]157号)规定的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