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档和计算机管理。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暂用EXCEL电子表格建立)。气瓶档案内容至少包括附件5的内容及气瓶制造、检验、转让和托管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摸底情况报表》和《宁波市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普查登记表》(也可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办公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并抄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验收阶段(2004年7—8月)
各气瓶充装单位在完成气瓶产权转让、托管、建档、标识等各项工作后,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气瓶充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时上报市质监局。
六、几项具体要求
(一)在气瓶普查整治期间,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要求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任何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拒绝。气瓶普查整治结束后,有特殊情况的气瓶用户,要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其租赁或托管使用金由用户与气瓶充装单位另行商议。已转让气瓶产权的用户,因各种原因要终止产权转让关系的,可凭协议退回气瓶,并收取扣除该气瓶年使用金(相当于气瓶年折旧费)后的气瓶使用金余额;办理气瓶托管有用户,因各种原因要终止托管的,可凭协议退回气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将气瓶的产权转让、托管、租赁使用、托管使用和液化气充装等服务承诺,公示于所在居民区和转让或托管办理地点,并在实施前将公示内容和协议文本(全市基本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政府鼓励各气瓶充装单位提供比本实施意见更优惠的气瓶租赁使用金和液化石油气充装服务。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体包装气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必须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只许充装有本单位标识和涂印气瓶编号的自有产权(含托管)的气瓶,严格执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规定。
(四)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配合送检的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编号标识。用于更新的瓶阀、瓶阀部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对经检验判废或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