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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必要准备。气瓶充装单位应购置必要的喷涂、钢印、计算机等设备,为气瓶的建档、标识、登记和计算机管理做好准备 (充装单位气瓶编号标识原则上为气瓶自编号加单位标志(见附件1、附件2),如要更改已确定的单位标志或添加其它标识,应报市质监局登记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4年4至6月)
  1.气瓶产权改革。本次气瓶产权改革将通过实行气瓶产权转让来实现,气瓶托管仅为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在充气时,可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转让或托管手续。
  气瓶产权转让:用户将气瓶折价转让给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要与用户签署气瓶租赁协议(明确用户气瓶折价后的租赁使用金,约定用户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用户则可向气瓶充装单位租赁使用气瓶,且不必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用户的气瓶租赁使用金=气瓶约定原值-(气瓶约定原值-气瓶残值)÷15×使用年限(各类气瓶转让价格见附件3),其租赁使用年限为政府规定的气瓶使用寿命(现为15年)减去转让前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期,租赁协议终止,用户可凭租赁协议将气瓶退给气瓶充装单位,并收取气瓶残值。
  如用户要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仍要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缴付新气瓶租赁使用金(不高于当年新气瓶市场价),重新签署租赁协议,租赁使用年限为政府规定的气瓶使用寿命。
  气瓶托管:用户不愿办理气瓶产权转让的,可将气瓶委托给一家气瓶充装单位管理。托管的气瓶充装单位也要与用户签署托管协议(参照租赁协议),但该气瓶由托管用户专用,不得调换,用户承担4年一次的气瓶定期检验费和气瓶维护费。用户的气瓶托管使用金和使用年限,参照租赁使用金和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期,托管协议终止,用户可凭托管协议将气瓶退给气瓶充装单位(作报废处理),并收取气瓶残值。
  用户有多余气瓶而又不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可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协商折价收购。
  自2004年6月1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气瓶和用户已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气瓶。
  2.普查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要及时清查本单位产权气瓶数量(含自有气瓶、租赁气瓶和托管气瓶),核查气瓶产品合格证、定检报告或气瓶制造、检验钢印标志,摸清气瓶安全状况,并填报《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摸底情况报表》和《宁波市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普查登记表》(具体见附件4、附件5)等相关内容。在普查登记中,发现超期未检的、虽未超期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检验有效期不清的气瓶,要及时送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定报废的气瓶,要及时作破坏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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