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自有产权气瓶 (不含车用液化石油气瓶)主要有: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YSP—50型等。
三、工作依据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四)《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技监局[2000]250号);
(五)相关气瓶标准;
(六)《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浙质锅发[2001]501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本次气瓶普查整治是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继续,由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气瓶普查整治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力争在2004年8月底基本完成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要采用多种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单位和广大用户广泛宣传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建立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的必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部门配合。建立以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用户租赁使用的安全监管新模式,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各级经委、安监、城管、工商、公安、财税、物价等部门要协助、配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
(四)通力协作。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气体经销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互相督促,认真做好气瓶产权的转让(托管)和建档、标识等工作。
五、步骤和内容
(一)准备阶段(2004年4月)
1.全面部署。宣传贯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部署气瓶普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