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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液化石油
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当前,我市有气瓶充装单位64家、气瓶350多万只,其中约95%的产权属于用户自有,普遍存在着因产权与管理脱节而产生的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事故率高、“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一系列问题。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强化气瓶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等法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一)实施气瓶产权改革,将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气瓶转让给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气瓶产权转让协议,确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
  (二)查清在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数量及安全状况。
  (三)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探索建立液化石油气瓶动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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