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
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有一年。为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办法,市农办拟定了《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市农办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2004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植、壮大一批能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年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扶持办法,突出扶持重点,特提出贯彻《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条件
(一)扶持对象:按照扶大扶强的要求,市里突出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新组合(建)企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扶持条件
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标明确,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信用;
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鼓励立足本地、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通过订单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调整技改贴息补助比例
从2004年起,市里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占投入必须在50%以上)贴息补助4%,县(市)、区配套2%(其中象山、宁海、奉化的技改项目,市财政贴息补助5%,县(市)配套1%)。
三、技改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