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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99号)第
四十六条
规定,结合我市运行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保持不变,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1400元调整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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