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导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专访,确认其申报资格。
(四)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组(或委托社会教育评估机构),通过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报告、召开教职工、学生、家长、社区组织代表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设备设施、观摩教育教学活动等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作出评估意见。
(五)接受申请的教育督导部门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由教育督导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审核结果。
对申报省一级评估的幼儿园的评估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省教育督导部门公布评估结果。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对达到等级标准的办学机构授予相应等级称号,颁发等级牌匾。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负责评估的教育督导部门的上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办学机构获得等级称号后,每四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原等级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复评的,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等级牌匾,停止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
第九条 办学机构出现合并或者分离办学时,通过复评确认其等级称号。
办学机构停止办学时,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条 政府和主办单位对取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由授予等级称号的部门撤销其等级称号,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的相关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