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 深教[2004]24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等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等级评估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广东省民办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需开办二年以上(含二年),并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申请市一级评估需开办四年以上(含四年),并取得区一级称号一年以上;申请省一级评估需取得市一级称号一年以上。
第五条 要求进行等级评估的办学机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自评报告。
(三)主办单位评价意见。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等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学机构依照相应等级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学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向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等级评估:
1.办学机构申报区一级评估,向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2.办学机构申报市一级评估,经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
3.办学机构申报省一级评估,经市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幼儿园申报省一级评估,经所在区教育督导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