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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四、加强土地权属证书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是农户享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二轮承包中,核发的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从今年1月1日起,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必须按照规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更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依法征用或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凡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向省农业厅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关系。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稳定、完善林地承包关系,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对已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林木林地,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以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各地要加快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进度,按照稳定山权林权、推进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对林权转让收入的使用,保证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认真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负起职责,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行为,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时跟踪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信访、监察、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六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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