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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顿煤炭流通市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要严厉打击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现象,打击一切非法经营煤炭活动。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要加大煤炭流通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煤炭出省,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重点加强对火电厂、重点用煤企业、民用煤供应的调度工作,确保全省经济建设顺利发展。
  (四)加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步伐。产煤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实现乡镇煤矿合理布局,进一步巩固我省煤矿关闭整顿成果,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依法清理整顿乱收煤炭规费现象。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县(市、区)、乡(镇)政府乱收煤炭规费现象,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产煤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2003年县(市、区)、乡(镇)政府收取煤炭规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已经收取的各种煤炭规费要设立专户,规范用途,收取的煤矿安措费、维简费要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产煤区各级政府、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组织演练进一步予以完善,不断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救援的实效性。要加强煤矿救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现有煤矿专业救护队伍的装备水平、训练水平和救护能力。全省救护队的训练工作由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没有设立救护队的煤矿,必须与附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事故救援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关系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当前我省能源供应紧张情况下,一些地方出现了不顾安全条件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煤炭的现象,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确保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产煤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原“福建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相应撤销),产煤区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抓紧制定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产煤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对非法矿主盗采国家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视情节可以破坏矿产资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煤矿进行违规供电的,要追究供电部门和供电单位的责任;公安部门要严格追查非法火工材料的来源,严厉打击非法供应、非法贩运、非法交易民爆物品的行为;对组织、纵容、保护非法采矿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各级政府对非法煤矿应采取措施关闭而未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关闭的,对巡查责任人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察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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