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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4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措施
  (一)无条件关闭非法煤矿。全省非法煤矿关闭工作要在6月10日前完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前、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将关闭情况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关闭的非法煤矿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矿井。即按国办发〔2001〕68号文进行关闭并公告的矿井,包括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不全的小煤矿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小煤矿;二是历年废弃又开启的矿井;三是2001年后新开工的无证非法矿井;四是违反规定越级审批的各类基建井、探(井)硐;五是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各类小煤矿。
  对属于应关闭类型的非法矿井,要严格按照关闭工作“六条标准”予以关闭,即: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建设技术和地质资料上缴煤炭管理部门;民用爆破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理收缴;矿井井口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填报有关矿井关闭认定表;在报纸上发布关闭公告。
  各产煤市、县(区)、乡镇要高度重视非法煤矿关闭工作,建立和完善督查、巡查机制,切实落实关闭非法煤矿工作责任制,防止已关闭的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各级供电管理部门要对煤矿用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规向非法煤矿供电或转供电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对火工品实施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火工品黑市交易行为。为督促各地做好关闭工作,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于7月份开始对各产煤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进一步强化合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矿工缴纳保险费;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矿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井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矿井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安全程度评估为C级或D级的煤矿,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复评仍达不到B级或B级以上的,将予以关闭。要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建设,逐步夯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要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以下简称“安措费”)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督促企业提取煤矿安措费、维简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措费、维简费储存和使用情况由县(市、区)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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