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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
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7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181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惠安县净峰镇青兰山东北沿岸15.27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原油码头库区。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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