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的有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以及恶意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加强监管,并配合严肃查处。对春节前未能一次付清2003年所欠的,历年拖欠未还40%以上的,其余未作出还款计划的,2003年度企业年检不予通过,信用等级列为黄牌企业。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各级工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并及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预防工资拖欠情况发生。
各级发改委(计委)、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列为重点议事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及时作出裁决;法律援助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新闻单位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
(一)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欠薪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指导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了应明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同时,鼓励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保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截止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
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准形成新的拖欠。从今年起,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工资实行月预付、季结算制度,月预付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执法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对中标后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接受处罚做出承诺,并进一步在工程承包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