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删除。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