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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删除。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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