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多方集资兴办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经营管理。
4、对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5、市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场地连为一体的,要在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需办公场地的情况下,对市场部分按要求进行脱钩。
(四)债权债务脱钩。在培育发展市场过程中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形成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集资、借款、拖欠的征地款、拖欠的工程材料款、拖欠的办证费、拖欠的社保费等,在市场脱钩时,其债权债务应全部随市场脱钩而转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承担其债权债务。
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名义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实体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等一并移交,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分中心)继续履行完毕。
四、管办脱钩工作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对移交的市场,要按市场现实情况进行清理,由市工商局汇总,报市国资办审核后,分别向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或市场所在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移交。国资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的营运进行考核,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进行行业指导。
(二)移交市场时,要及时办理有关债权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变更贷款合同主体;过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移交单位提供的借款担保,由借款单位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单位担保,原担保合同终止履行;移交单位无法提供担保单位的,可改为抵押贷款。
(三)市场移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不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监管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解缴渠道不变。
(四)市场移交后,市财政部门应参照政法机关的经费核拨办法,合理核定工商系统人员、办公、执法、办案等经费,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市场移交后,不得随意变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市场的用途,确保市场的稳定繁荣和持续发展。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脱钩工作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切实落实责任,认真制定脱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市场脱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