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
省辖市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由各地按照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进展情况逐月分别报告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核编工作完成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和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对缺编学校在编制总额(包括教育部门掌握的因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所增加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的临时人员,同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其所需报酬。各学校要建立编制管理的自律机制,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和聘用教职工。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