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校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1)。完全中学教职工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由各地参照此编制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农村成人中、初等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和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和寄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等,视情况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附加编制参考标准见附件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地区和学校,增编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育管理机构后,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