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
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