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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
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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