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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
  (一)明确保护范围。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先进性与代表性。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谚语、歌谣、故事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民族民间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表现形式。
  (二)建立保护名录。民族民间艺术应建立分级保护名录。要制定和实施各级各类民族民间艺术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选程序,尊重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科学评审,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分批公布保护名录,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保护。
  (三)加强普查工作。要在2003年对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进行初步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省各级各类民族民间艺术的起源、延续、发展、分布和现状等情况,及时整理建档。在工作中,要注意搜集与征集民族民间艺术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做好陈列、展示、研究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物和文献资料的作用。
  (四)继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继续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和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五)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经费的扶持力度,保障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2年到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民族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活动的开展。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艺术专项资金使用,要制定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六)重视开发利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做好适度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以扩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加强民族民间艺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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