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是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浙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特色鲜明,在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失传的可能随时存在。有效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明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做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确定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使我省的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体现和展示,国内外研究成果得到积极借鉴和吸收,民族民间艺术全面繁荣发展,在文化大省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到2020年,一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发掘利用,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形成若干具有浙江地方传统的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和发展体系。
今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基本查清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命名活动,着手编制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名录》、《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着手编纂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补辑》,基本建立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