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涉外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发展专业化的涉外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从事外贸法律服务、会计事务和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中介咨询机构。积极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认证、代理报关、争端解决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专业化中介组织向投资商、消费者甚至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积极采用信用担保和授信等中介咨询工具,防范商业风险。对跨国经营和国际贸易,利用专业化中介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充分发挥我市摩托车协会、纺织协会等行业协会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信息、人才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推进行政性中介组织改革,打破按政府部门分工设立中介组织的体制障碍,鼓励企业自下而上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协调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业组织,积极稳妥地将政府部分职能和事权逐步让渡给中介服务组织。对现有一些带有服务性质的政府涉外办事机构进行民间化改造,发挥贸促会和各种商会沟通上下、联系海内外、协调能力强的纽带作用,加强与国(境)外各种商会的有效合作。
(四)建立内外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放开对非禁止性投资和经营的各种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境外贸易企业投资改造我市外贸流通企业,组建内外贸统一的跨国经营流通实体。按照我国入世承诺,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积极为进出口企业和投资商提供贸易和投资便利措施,增强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规范国际招投标业务和企业招标。对鼓励招标的产品,要动员企业进行国际招标,降低成本;加强对招投标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要求按规范程序操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引进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发展现代物流。
(五)规范出口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推行外贸企业贸易顺从措施。对外贸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鼓励守法经营。建立出口市场监控体系,对守法外贸企业给予通关、检验、金融支持等贸易便利。以涉外部门工作协作机制为纽带,以各种信息平台为载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完备的信息搜集网络,及时跟踪掌握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出口市场动态信息。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发挥商会和各种行业协会在协调出口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定价、统一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制止恶性竞争。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出口企业定期和不定期工作检查,构建外贸诚信体系和行业退出机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有效监督和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防范不合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发生。对受惩处企业严格限制其再进入外贸行业,维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外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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