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原则。为实现我市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务必贯彻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协调发展。打破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来资本,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协调发展,确保各类企业在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二是坚持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并行。树立“大经贸”、“大市场”和经济全球化观念,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加大制度创新工作力度。强化诱导性制度创新,提高制度创新的经济绩效,提供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协调利益竞争合作关系,促进我市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三是坚持加强法治建设与增强公共服务相结合。切实把政府职能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规范全市涉外行政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社会服务部门的管理、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对内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四是坚持遵守规则和利用规则相统一。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世贸规则保护和发展重庆经济,改善我市对外经贸环境,充分参与和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利益。五是坚持环境改善与政策引导并举。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宽松的经营环境和舒适的人居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引导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加快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向的领域扩展。六是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并重。抓住新一轮全球范围内产业梯度转移的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结合重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方向,主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吸收和创新,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升重庆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对外经贸。打破行业垄断和所有制限制,赋予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按照WTO规则,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在项目投资、国外参展、金融支持等方面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对外经贸方面的政策限制,凡是国家赋予国有外贸企业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如资金支持措施、进出口专营业务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同等享受。
(二)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加大对国有资本在外经贸领域布局的调整力度,推进产权多元化。在确保产权主体明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把结构调整与化解历史包袱结合起来,对部分国有控股外贸流通企业,采取兼并、出售、转让等方式,组建由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自然人等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的外贸实体。对有实力的国有外贸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联合兼并和合资合作等形式,组建大型外贸集团。对改制后的外经贸企业,要加强指导,明确划分层级管理权限,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使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重视科学决策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在国有外经贸企业中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