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九)转制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办理。
(二十)转制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财政税收
(二十一)过去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十二)原事业编制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扶持转制单位的发展及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三)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十四)对转制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二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关于法人登记
(二十六)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支持放宽,并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规定减免转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