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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尽快实行政企分开。
  上述政策适用单位由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国有资产配置重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定。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

  为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制的类型
  (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出版社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经营服务部分剥离出来后,可转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电视剧和娱乐节目制作单位,出版物发行、印刷单位,放映、演出公司和一般性艺术表演团体等,可转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
  (三)文化企业(集团)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市文化国有资产配置重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市级主要文化单位需要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授权经营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企业(集团)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请示》、《实施方案》和《公司章程》,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化国有资产配置重组办公室,由市文化国有资产配置重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集团)进行核实法人财产、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金、清查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等工作后,形成授权报告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授权。
  2.《请示》中应说明企业(集团)的现状及授权经营的必要性、方式、范围、可行性研究。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授权持股企业名称、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数额、企业(集团)持股比例;企业(集团)公司制改造方案;企业(集团)及子公司的领导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具体措施;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投资收益管理办法;企业(集团)对子公司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实施步骤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企业(集团)机构设置、母子公司及各层子公司间产权关系;需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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