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市所有城镇的工业污染源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城镇环境污染状况进一步减轻,生态破坏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镇空气环境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50%以上,城镇饮用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和中心城镇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和70%以上。到2010年,城镇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镇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生态型城镇基本框架初步建立。到2020年,城镇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城镇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形成高效、和谐、持续发展的生态型城镇体系。
主要任务:制定和实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合理调整结构和功能分区;加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升级换代,强化城镇工业污染防治;狠抓城镇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控制养殖业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环境功能;强化城镇环境管理,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充分发挥城镇环境规划对城镇化的先导作用
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把环境规划作为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防止在城镇发展中发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相关部门在编制城镇发展、资源利用规划时,要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开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建制镇要按照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环发〔2002〕82号)要求,认真编制城镇环境规划,并切实监督实施。2004年重点抓好45个中心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审定。
五、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城镇产业发展结构与布局
新建城镇或对现有城镇进行大规模的区域开发,均应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活动的环保要求并加以落实,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破坏性建设。要抓住城镇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减少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总量,杜绝“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快淘汰能耗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的工艺、设备及企业,积极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艺,提升城镇新型工业化水平。要合理布局园区,努力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通过城镇化促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做到城镇功能与区域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