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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原姚江水产养殖场专业从渔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原姚江水产
养殖场专业从渔人员转产转业的指导意见
(甬政办发[2004]65号)


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姚江取消渔业功能,以满足供水、行洪、航运的需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妥善处理好原姚江水产养殖场专业从渔人员转产转业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网箱清除补助费(含拆除用工费、部分未达标商品鱼补偿费),按姚江及其支流现有养殖网箱的实际数计算。网箱拆除的范围包括其附属设施——大小渔箔、渔舍、渔斗、地笼和河蚌育珠等。
  二、对原姚江水产养殖场从渔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再就业培训,引导他们转岗转业。在不妨碍航运、行洪的情况下,可在属地管理范围内统一规划,发展旅游、休闲垂钓业等,优先安置原姚江渔民就业。对暂时找不到职业、生活困难的从渔人员,由所在地财政拨专项资金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原姚江水产养殖场专业从渔劳动力,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规定的中档标准,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对已属退休年龄的渔民,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不同年龄段人员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财政拨付,统一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
  四、原姚江水产养殖场的渔民划归属地管理,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入相应居委会或村委会,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居委会。在医疗保障、就业、培训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渔民及其子女均享受属地居民及其子女同等待遇,在参加城镇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之前,允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相关区、市要指派得力干部,建立工作班子,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处理工作。江北区要加强与鄞州区和余姚市的沟通,主动联系,办好移交工作。两区一市要加强联系,互相协作,特别是要注重保持政策的平衡性,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平稳的进行。
  六、市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用于养老保险费、转产转业补助费和生产设施补助费(包括网箱拆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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