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不卸载、不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7月20日前实行现场告诫、登记,7月20日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驾驶员实行记分,但可视情不予卸载,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省物价、交通和财政部门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研究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