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省工商局会同交通、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省、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