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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进展迟缓、失职、治理工作不得力,发生重大问题不认真纠正和处理,以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本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一是加大传播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系列宣传和报道。特别是针对驾驶员流动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的影响和作用,扩大治理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有利条件,运用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点、散发宣传材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强化源头宣传。主动走访本辖区内的大型运输企业和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咨询会,送法上门,宣传治理政策,有的放矢地帮助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由省经贸委会同交通厅、公安厅和质监局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经贸、交通、公安交警和质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经贸委商省交通厅、公安厅研究提出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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