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四年六月十二日)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认真按照七部委“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思路,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集中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