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经征得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同意,现就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职责、范围和对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是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根据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附件1),并根据内容要点编制与其配套的评估方案(附件2)。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二)工作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评领导小组,并组织评估小组,对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内容要点和评估方案,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
2.设区市复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并组织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复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复查工作至少每两年一次,复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地分析其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整改建议。
四、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一)建立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省教育厅、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市督导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建设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省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给予表彰;对工作存在问题的,及时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确保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地还要注意总结、宣传和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
附件:1.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
2.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附件1:
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现就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以下内容要点。
一、领导职责
(一)确立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农村教育的发展规划要坚持“突出重点、三教统筹、服务三农”的方向,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二)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设置,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采取行政措施对妨害义务教育实施、违反
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义务教育监督、指导、检查制度。
(三)教育工作摆上县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为教育办几件实事,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的问题。
(四)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政府履行职责、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
(五)教育经费投入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完善。确保国家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确保财政主渠道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其中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必须按照不低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到逐步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应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其它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
(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归并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标准,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级国库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中,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七)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好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育信息技术装备等所需经费,并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八)按规定征足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向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九)县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十)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上级财政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均必须专款专用,中小学缴存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对以上各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十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同级财政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