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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六、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一)强化用地管理。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将企业资质等级与信誉作为确定土地受让者的条件之一,提高透明度,杜绝明招暗定、明挂暗定现象。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依法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拍卖。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从2004年4月1日起,省辖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8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出让或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0%,高档商品房项目可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联合做好资本金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必须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制定有关规划、建设、房屋权属等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管理。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从2004年4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除达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的条件外,在形象进度上还要完成一层施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须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解决方式。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外收费。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四)加快房地产信用建设。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行房地产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并及时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房地产业的指导。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确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布局和结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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