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资金,兑现住房补贴。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理顺现有资金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政策。对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上交财政和返还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以及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不足部分按规定审批后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改制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应安排资金兑现职工住房补贴,有售房款的应首先保证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可用处置自有闲置土地所得收益发放住房补贴。财政负担单位的住房补贴按《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皖房组字〔2000〕13号)规定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根据财力分年度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安排,按月补贴要列入职工工资。各地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力度,依法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担保、评估、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
(一)调整有关收费政策。从2004年4月1日起,调整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比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用房按销售价格的1.5%收取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仍按原标准执行)。要尽快完善制度,加大归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严禁将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要积极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上市交易限制条件。各地可适当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展置业担保、房屋收购、置换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三)加快房地产交易中心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使房地产交易中心成为办理政策咨询、档案查询、合同签订、房地产测绘、交易、信贷、抵押等方面业务的交汇中心,切实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