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尽快制定、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结合地方财力、职工收入、住房特困居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五)规范发展房屋租赁业务。鼓励居民出租自有闲置房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专门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出租空置商品房。各地要建立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房屋租赁协调机构,对有关房屋租赁事项实行联合审批,统一收费。积极发展房屋租赁置换储备机构,为出租和承租住房提供中介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出租房屋的阶段性市场指导租金,作为税费征管的依据。
三、努力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一)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适当、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现代化住宅小区。鼓励以房地产开发带动危旧房改造,加快旧城区成街成片改造,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对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和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二)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对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不得搞行业与地区垄断。新的住宅小区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提高住宅综合质量,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各地要积极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形式,形成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经济、技术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推动住宅产业技术进步。完善住宅性能认定、住宅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保证住宅质量。
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各项房改政策
(一)加快现有公有住房清理出售,严格房改纪律。各地要结合国有资产清理、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清理。除危房、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和政府作为廉租房源的住房外,现有公有住房应全部向现住户或职工出售。对租住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对非成套住房,在保证居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现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售房款暂由售房单位管理,待房屋确权后再明确归属。要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相关政策,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建或购买住房分配给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现有公有住房、享受无房户住房补贴、参加集资与合作建房三种住房分配方式,职工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