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4]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
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暂停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范围内近期(半年)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和审查,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报批条件、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范围并具备重点急需项目条件的建设用地项目,要认真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表”,并于2004年7月17日前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报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市“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进行确认反馈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及时告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认的项目尽快组织报批材料及时上报审批。
四、对于确认后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的有关要求及组织报送的相关事宜,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通知。
附件: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