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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
(2000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快专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邮政特快专递,是指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邮政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主管本市特快专递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七条 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第八条 无法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特快专递邮件,交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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