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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修改为:“市体育局”;将“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修改为:“区、县体育局”。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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