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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
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的要求,经过严格清理、审核,省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65项,废止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5件。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取消的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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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文件名称、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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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产业转移工程项│《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实施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意见的通 ┃
┃  │目的申报和审批│知》(苏政发〔1997〕13号)规定,产业转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承┃
┃  │       │办企业提出申请,向县(市)计(经)委申报。由挂钩双方县(市)计┃
┃  │       │(经)委会同苏北挂钩方财政部门和扶贫办进行初审后报省计经委、财┃
┃  │       │政厅、扶贫办,由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扶贫办办理审批手续,报省┃
┃  │       │政府核准后下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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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热点产品项目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实行江苏省热点产品项目审核备案制┃
┃  │核备案    │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30号)规定,今后我省所有列入┃
┃  │       │《江苏省热点产品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项目大小、何种所┃
┃  │       │有制形式和投资方式,除按国家和省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审┃
┃  │       │批外,一律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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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收购生产性废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废钢铁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  │铁单位确定  │的通知》(苏政办发〔1987〕55号)第三规定,收购生产性废钢铁的单┃
┃  │       │位,由市县物资、供销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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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投资项目许可证│《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  │       │节税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1〕126号)第四规定,投资项目 ┃
┃  │       │许可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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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化肥、农药 农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经营办法的通┃
┃  │膜生产企业来料│知》(苏政发〔1990〕78号)第二规定,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来┃
┃  │加工批准   │料加工由县以上计划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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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经营钢材的审批│《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 ┃
┃  │       │〔1989〕45号)第三规定,经营钢材企业资格经物资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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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社会集团购买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苏政┃
┃  │审批     │发〔1988〕143号)规定,专控商品经审批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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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购买、设置、使│《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用无线电设备审│(苏政发〔1986〕4号)第三条规定,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 ┃
┃  │批      │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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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水域资源开发项│《江苏人民政府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洪泽湖周边盲目圈圩情况和处理意见┃
┃  │目审批    │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47号)规定,水域资源开发项目必┃
┃  │       │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由市、县水利局逐级审核转报省水利厅┃
┃  │       │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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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白酒批发、零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 ┃
┃  │许可证    │〔1998〕53号)规定,在省计经委综合协调下,我省酒类流通清理整顿┃
┃  │       │由省贸易厅会同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和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
┃  │       │核发批发、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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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工利用原企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轻工集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的场地设备组织│(苏政发〔1991〕58号)规定,经县以上授权部门批准,职工可以利用┃
┃  │生产审批   │原企业的场地设备,组织生产社会所需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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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茧丝准运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
┃  │       │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9〕61号)规定,全省茧┃
┃  │       │丝资源调拨,需报省公司批准核发准运证。            ┃
┠──┼───────┼───────────────────────────────┨
┃13 │办税员审核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 ┃
┃  │       │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89〕5号)第三规定,办税员由纳税单位 ┃
┃  │       │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
┃  │       │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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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开办小煤矿审批│《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强乡镇小煤矿管理的┃
┃  │       │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4〕131号)第二条规定 :开办小煤┃
┃  │       │矿,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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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力线路安全防│《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苏政办发〔1982〕┃
┃  │护区内挖土石方│38号)第三规定,在电力线路安全防护区内挖土石方、修渠筑路、开挖┃
┃  │、修渠筑路、开│河道,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                ┃
┃  │挖河道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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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用粮企业和粮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
┃  │经营企业批准 │(苏政办发〔2000〕41号)第(二)规定,用粮企业和经营企业由工商┃
┃  │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名单报省工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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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粮食交易市场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粮┃
┃  │设立     │食加工兑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8号)    ┃
┃  │       │《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规定,设立粮食交易市场必┃
┃  │       │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
┃  │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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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粮食经营企业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粮┃
┃  │格认定    │食加工兑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8号)    ┃
┃  │       │《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依法┃
┃  │       │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可进入粮食交易市场从事粮┃
┃  │       │食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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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粮食批发企业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粮┃
┃  │格认定    │食加工兑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8号)    ┃
┃  │       │《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粮食┃
┃  │       │批发准入制度。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先经粮食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工┃
┃  │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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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粮食加工、兑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粮┃
┃  │资格认定   │食加工兑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8号)    ┃
┃  │       │《江苏省粮食加工兑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
┃  │       │自从事粮食加工、兑换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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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无公害农产品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 ┃
┃  │定      │[2001] 129号)第(二)规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机构,负责全┃
┃  │       │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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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鳗鱼苗收购许可│《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22 ┃
┃  │证      │号)第三规定,收购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
┃  │       │并报经省水产局批准后,发给鳗鱼苗收购许可证。         ┃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苏┃
┃  │       │政发〔1990〕2号)第三规定,由经省水产局颁发收购证的当地的水产 ┃
┃  │       │局供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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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鳗鱼苗及黑仔鳗│《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22 ┃
┃  │准运证    │号)第五规定,对鳗鱼苗及黑仔鳗在省内和出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苏┃
┃  │       │政发〔1990〕2号)第八规定,继续执行准运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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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非农建设用地租│《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
┃  │赁合同审批  │发〔1998〕16号)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       │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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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地下水资源勘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矿厅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动态监测工┃
┃  │、评价权的确认│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35号)第二规定,勘查、评价权 ┃
┃  │       │由省、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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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县(市)地│《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矿厅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动态监测工┃
┃  │下水资源勘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35号)第三规定,各市、县   ┃
┃  │评价的成果报告│(市)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的成果报告及提出的地下水资源量,必须┃
┃  │及提出的地下水│报省地矿厅审查、批准。                    ┃
┃  │资源量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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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建设项目占用基│《省政府关于认真实施“两区”规划的通知》(苏政发〔1997〕80号)┃
┃  │本农田保护区土│第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无论面积┃
┃  │地的审批   │大小,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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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通航河道上修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通┃
┃  │闸坝、桥梁、码│知》(苏政发〔1988〕114号)第三规定,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水利部 ┃
┃  │头、驳岸、渡口│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航河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驳┃
┃  │、滑道和其他拦│岸、渡口、滑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
┃  │河、跨河、临河│                               ┃
┃  │建筑物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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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路两侧控制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通┃
┃  │线内修建临时性│知》(苏政发〔1988〕112号)第三规定,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修建临 ┃
┃  │建筑物的审批 │时性建筑物,规划、城建、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  │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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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乡镇船舶修造厂│《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的技术认可  │政发〔1989〕49号)第六规定,乡镇船舶修造厂的技术认可工作由县以┃
┃  │       │上船检部门负责,经省船检部门审核后发给“认可证书”。     ┃
┠──┼───────┼───────────────────────────────┨
┃31 │建港(包括码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库场、栈桥)│政发〔1989〕49号)第五规定,需要建港(包括码头、库场、栈桥)的┃
┃  │的审批    │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32 │在京杭运河建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码头)的审批│政发〔1989〕49号)第五规定,在京杭运河建港(码头)必须报经省交┃
┃  │       │通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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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车船维修业的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运证     │政发〔1989〕49号)规定,车船维修业、乡镇船舶制造业及运输服务业┃
┃  │       │都必须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运证照。       ┃
┠──┼───────┼───────────────────────────────┨
┃34 │乡镇船舶制造业│《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的营运证   │政发〔1989〕49号)规定,车船维修业、乡镇船舶制造业及运输服务业┃
┃  │       │都必须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运证照。       ┃
┠──┼───────┼───────────────────────────────┨
┃35 │运输服务业的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苏┃
┃  │运证     │政发〔1989〕49号)规定,车船维修业、乡镇船舶制造业及运输服务业┃
┃  │       │都必须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运证照。       ┃
┠──┼───────┼───────────────────────────────┨
┃36 │用人单位使用农│《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劳动局〈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
┃  │村劳动力务工许│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9〕97号)第┃
┃  │可证     │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务工许可证》 ┃
┃  │       │后,方可使用农村劳动力。                   ┃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 ┃
┃  │       │〔1990〕130号)第二条规定,要按照苏政发〔1989〕97号文件的规  ┃
┃  │       │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务工许可证》,控制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
┃  │       │岗位。                            ┃
┠──┼───────┼───────────────────────────────┨
┃37 │企业使用农村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发 ┃
┃  │动力审批   │〔1997〕3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目前城镇就业实际出发,合理调┃
┃  │       │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流量。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在省规定的┃
┃  │       │行业、工种范围内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持全国、全省统一的流动就┃
┃  │       │业证上岗。                          ┃
┠──┼───────┼───────────────────────────────┨
┃38 │从农村招收合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
┃  │制工人    │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第五条规定,从农村招收合┃
┃  │       │同制工人,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
┠──┼───────┼───────────────────────────────┨
┃39 │质量合格证明 │《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苏政发〔1985〕168号)第六 ┃
┃  │       │条规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商品,经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 ┃
┃  │       │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才允许投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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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环太湖地区旅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 ┃
┃  │开发建设项目立│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第八条规定,环太湖地区旅游开┃
┃  │项前征得旅游部│发建设项目,在办理立项审批前,必须征得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
┃  │门同意    │同意。                            ┃
┠──┼───────┼───────────────────────────────┨
┃41 │环太湖地区旅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 ┃
┃  │开发建设项目立│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第十条规定,凡属于下列范围之┃
┃  │项前审议   │一的项目,立项前必须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办理┃
┃  │       │项目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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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环太湖地区旅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 ┃
┃  │开发建设项目选│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第十二条规定,(选址意见书)┃
┃  │址意见书发放前│发放前,应先征得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同意。           ┃
┃  │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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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省外旅游单位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的┃
┃  │本省设立旅游办│通知》(苏政办发〔1991〕73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省外旅游单位在┃
┃  │事机构的经营单│本省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经营单位,应经省旅游局审核,报有关部门批┃
┃  │位审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我省经营旅游业务。            ┃
┠──┼───────┼───────────────────────────────┨
┃44 │专业技术人员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
┃  │续教育培训机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1号)第十条规定,培训机构开展继┃
┃  │认定     │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评估认定。┃
┠──┼───────┼───────────────────────────────┨
┃45 │太湖流域外建设│《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  │项目立项前环保│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规定,开发建设活动 ┃
┃  │预审     │的单位和个人,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将项目建议书同时抄送当地环保┃
┃  │       │部门,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必须填写┃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申报表》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
┃  │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
┠──┼───────┼───────────────────────────────┨
┃46 │环境工程专项设│《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管理的意见〉的┃
┃  │计证书核发  │通知》(苏政办发〔1996〕234号)第七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
┃  │       │环境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    ┃
┠──┼───────┼───────────────────────────────┨
┃47 │环保产品监制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管理的意见〉的┃
┃  │格证书核发  │通知》(苏政办发〔1996〕234号)第十五规定,环保产品的监制单位 ┃
┃  │       │必须具有《监制资格证书》;《监制资格证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  │       │部门审定颁发。                        ┃
┠──┼───────┼───────────────────────────────┨
┃48 │药品研究机构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
┃  │记注册    │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7号)第四规定,确保新药研究 ┃
┃  │       │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药品研究机构人员、场地、仪器等的规┃
┃  │       │范条件,对不符合研究条件的机构不予登记注册。         ┃
┠──┼───────┼───────────────────────────────┨
┃49 │在我省设立医药│《省政府关于继续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办事处审批  │(苏政发〔1996〕112号)第一规定,在我省境内设立医药办事处,必 ┃
┃  │       │须先征得省辖市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 ┃
┃  │       │意,方可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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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药品生产企业立│《省政府关于继续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项前审查   │(苏政发〔1996〕112号)第三规定,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 ┃
┃  │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 ┃
┃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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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办药品生产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1989〕46┃
┃  │营企业合格证核│号)第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发      │必须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
┃  │       │经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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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经营医药商品批│《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1989〕46┃
┃  │发业务企业合格│号)第二规定,经营医药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
┃  │证核发    │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分别发给合格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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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经营药品零售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发〔1989〕46┃
┃  │务企业合格证核│号)第二规定,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市或县的药品生┃
┃  │发      │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发给合┃
┃  │       │格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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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筑加层、改造│《省政府批转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  │工程竣工验收 │〔1997〕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竣工后,必┃
┃  │       │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原建筑加层、改造工程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
┃  │       │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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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有偿出让获得的│《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出租汽车营运证│(苏政发〔2000〕11号)第四规定,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
┃  │转让审批   │一律不得转让。经有偿出让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转让时,要经行业主┃
┃  │       │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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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从事标底编制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
┃  │位资质认证  │〔1997〕34号)第一(十四)规定,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和┃
┃  │       │施工单位的资质需报省建委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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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停车吃饭标志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知》(苏政发┃
┃  │批      │〔1991〕116号)第三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 ┃
┃  │       │边设置停车、吃饭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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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公路两侧修建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知》(苏政发┃
┃  │车场审批   │〔1991〕116号)第三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 ┃
┃  │       │两侧修建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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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印刷品登记簿销│《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印刷管理的┃
┃  │毁审批    │意见》(苏政办发〔1988〕145号)第四规定,印刷品的登记簿,经所 ┃
┃  │       │在地市、县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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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印刷企业特种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印刷管理的┃
┃  │业经营许可证 │意见》(苏政办发〔1988〕145号)第一规定,经同级公安部门同意, ┃
┃  │       │发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书刊出版发行┃
┃  │       │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1988〕137号)第二规定,由公安部门核发  ┃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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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废旧金属收购企│《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通告的┃
┃  │业特种行业经营│通知》(苏政发〔1997〕46号)第一规定,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
┃  │许可证    │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
┃  │       │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28号)规定,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
┃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
┃62 │确定保安组织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暂行规定的通 ┃
┃  │责人审核   │知》(苏政办发〔1998〕70号)第七条规定,保安组织负责人的确定,┃
┃  │       │须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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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保安人员资格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暂行规定的通 ┃
┃  │书      │知》(苏政办发〔1998〕70号)第七条规定,保安人员须持有省辖市公┃
┃  │       │安局颁发的《保安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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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学校设置课间餐│《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及餐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
┃  │、营养午餐批准│政办发〔1998〕31号)第三规定,学校设置课间餐、营养午餐须经省辖┃
┃  │       │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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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互联网上网服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网吧”等互┃
┃  │营业场所经营许│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
┃  │可证     │〔2001〕70号)规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  │       │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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