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省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由省交通厅牵头提出鼓励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措施,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登记超过3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创新货运组织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货主与车主之间直接信息交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经济效益。
  二是由省物价局牵头,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制订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服务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路面集中治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交通部门负责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理属超限的车辆,并对其卸驳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处罚超载车辆并纠正其违法状态,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打击。
  2.交通、公安部门应合理规划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点。主要以交通部门现有的超限检测点为基础,结合收费站、关键节点及重点路线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各检测点应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附近配有卸载场地、卸驳载机具,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测和卸驳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路面称重系统和相关设施。
  3.坚持标准,突出重点,逐步展开,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从6月20日开始后的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从7月20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于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不罚款,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