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是修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联网共享全省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省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经贸委会同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及计重收费方案
  一是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要抓紧修订《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研究完善通行费征收标准、计量方法和收费手段。逐步建立车辆通行费标准听证制度,合理确定我省通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给予多轴大型车辆适当优惠。继续推进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同时要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计重收费方案,加快推广实施。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重收费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理调整计重收费标准,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尽快在各有关收费站落实到位。同时在计重收费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不断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收费站点实施计重收费步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