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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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