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公安部、监察部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