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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
(深府[2004]104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减少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在深登记时执行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登记时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目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的新机动车型制定并发布。进入该公告的新机动车型自动进入《目录》,不需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正式发布七个工作日内,《目录》内容进行更新。
  四、本《目录》将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与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网站www.szvecc.org.cn即时公布。具体车型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或登录www.szvecc.org.cn查询。
  五、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审查时,应当核查该机动车是否已经列入《目录》,对不在《目录》上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本通告中的登记是指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七、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精神组织安排销售,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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