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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18号)


  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夜总会、酒吧、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洗浴场所、按摩室、健身房、美容院;
  (二)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宿舍;
  (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商住楼;
  (七)在2003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四)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锁闭、封堵、占用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五)锁闭、封堵、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六)遮挡、覆盖商场(市场)和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七)不按规定分设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章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建筑物周围存放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的障碍物;
  (九)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安全治理未排除火灾隐患继续使用。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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