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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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