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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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